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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诚信是保险保障的前提

发布时间: 2024/02/29| 来源:信用中国(贵州贵阳)| 专栏: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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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客户李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0万元。2020年5月,李某因“右肺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并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核查中发现,李某在购买保险前1个月就已在医院进行胸部CT检查,并诊断为“右肺磨玻璃结节”。但李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情况,未做健康如实告知。在理赔核查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李某做了核实沟通,但李某仍然刻意隐瞒投保前已检查并确诊为“右肺磨玻璃结节”这一事实情况。

李某投保前胸部CT检查为“右肺磨玻璃结节”,与所患“右肺恶性肿瘤”直接相关,但其未进行如实告知,该未告知事项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根据相关内容约定,保险公司决定予以解除保险合同,所交保费不予退还,且此次理赔不予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