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甘肃临夏)官方网站!今天是:
关于我们|网站声明|长者模式|
【无障碍阅读】

信用中国(甘肃临夏)

credit.linxia.gov.cn

警惕!小心掉进“美丽陷阱”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3-27 11:23 打印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美丽经济”盛行,美白针、瘦脸针、光子嫩肤等美容方式在网络平台宣传得天花乱坠,但美容效果却“良莠不齐”。近日,消费者谢某便遇上一桩烦心事,其购买的祛斑项目不仅无效还“烂脸”了,她诉至高要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服务费用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李某长期从事美容服务工作,其在朋友圈宣传某祛斑产品“效果美美滴”“无效退款”。谢某向李某了解后,与香港某化妆品公司签订了《一次性祛斑服务协议书》,李某在甲方技术操作员处签字。谢某向李某转账13800元购买祛斑疗程,李某全程为其进行非创面、无侵入祛斑操作,并提供产品使用指导。
       事后,谢某面部出现反黑、爆痘、长闭口、油脂分泌旺盛等问题,李某解释称这是祛斑的过程和原理,让谢某购买修复产品,并再次承诺如祛斑无效则返还其购买祛斑疗程的费用。谢某按照李某使用的方法使用产品后,皮肤状态仍然没有改善,也未达到李某承诺的祛斑效果。
       随后,谢某前往佛山某医学美容医院接受祛斑与修复项目,但未就面部皮肤问题进行鉴定。2024年10月,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服务费用并承担其面部修复费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等共计7.9万元。
       法院判决: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谢某提供产品使用指导与祛斑操作服务,谢某向其个人转账了13800元服务费以及后续产品购买费用,双方之间存在买卖行为,李某符合经营者身份,是本案产品及服务的销售者。由于案涉服务、产品确未达到李某承诺的祛斑效果,根据双方约定,李某应全额退款案涉服务及产品价款。
       但是,由于李某提供的产品有生产厂家、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以及有效期等,产品并未存在缺陷,谢某也未举证证明该产品不存在祛斑功效以及李某在销售服务、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同时,由于谢某曾接受其他美容项目,也未举证有关鉴定意见证明其面部损伤与李某的服务及产品有关,故对面部修复费用及三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应当向谢某返还服务及产品费用15018元。一审判决后,谢某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美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高要法院提醒广大爱美人士,在进行美容消费时应当提高警惕,在购买美容项目前,一定要查看其所用产品是否载明商家宣传的功效、是否取得合格证等等,特别是对于注射药物、手术拉线等存在侵入性操作,需要具备医疗美容相关资质的美容项目,更要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且口碑良好的医疗美容机构,避免美容变“毁容”。
       同时,应尽量与商家签署书面协议,注意签署协议的主体是否为实际提供服务的商家,并明确服务的项目、金额、未取得商家承诺的美容效果时是否可全额退款以及全额退款的条件等,为消费者主张权利提供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