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和营商环境内容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临夏经济开发区: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和营商环境内容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我州现行有效的1部自治条例和11部单行条例;
2、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清理内容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是否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符;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是否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符;
3、有关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的违法所得计算标准、重大违法行为追责期限等内容,是否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符;
4、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罚款数额、法制审核程序、听证程序等内容,是否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符;
5、涉及行政处罚执行的当场收缴罚款数额、强制执行程序等内容,是否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符;
6、其他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定。
(二)涉及营商环境内容的清理内容
1、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有悖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容;
2、是否与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规定、新要求相适应;
3、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之间对涉及营商环境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相一致、相衔接;
4、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形。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1、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见附件1)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州司法局汇总。
2、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见附件2)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州司法局汇总后,提交州人民政府决定。
3、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州司法局汇总后,提交州人民政府决定。
4、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市)司法局汇总后,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5、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市)司法局汇总后,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6、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
(一)涉及行政处罚方面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逐项研究清理。认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应当提出清理建议;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修改。
(二)涉及营商环境方面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认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应当提出清理建议。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问题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存在问题的,要予以修改。
五、结果报送及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清理情况由本县(市)、本部门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签字后,务必于5月8日前将清理报告报送州司法局,由州司法局汇总后提交州人民政府研究。附件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涉及行政处罚方面
1、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清理建议的,填写附件3,如没有相关清理建议,填写“无”。
2、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针对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填写附件4。
(二)涉及营商环境方面
1、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清理建议的,填写附件5,如没有相关清理建议,填写“无”。
2、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针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填写附件6。
(三)其他填报说明
针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建议”栏应填写“废止或修订”,并说明清理理由。针对有清理权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进展”栏中,应填写状态(拟废止、拟修订、已废止、已修订),“清理理由”栏应填写具体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
六、组织实施
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州、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统筹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安排表;
2、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安排表;
3、涉及行政处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建议表(略);
4、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略);
5、涉及营商环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建议表(略);
6、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州司法局联系人:龙腾,电话传真:0930-5918686,邮箱:lxzsfjlfk@163.com)
附件1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安排表
序号 |
名 称 |
提出清理建议单位 |
1 |
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州民委 |
2 |
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
州住建局 |
3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
---- |
4 |
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
州文广旅局 |
5 |
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
州民政局 |
6 |
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州卫健委 |
7 |
临夏回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州民委 |
8 |
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
州文广旅局 |
9 |
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
州教育局 |
10 |
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州自然资源局 |
11 |
临夏回族自治州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 |
州工信局 |
12 |
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 |
州公安局 |
附件2
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安排表
序号 |
名 称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清理单位 |
1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
临州府发〔2016〕96号 |
2016.8.26 |
州市场监管局 |
2 |
临夏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
临州府发〔2016〕129号 |
2016.10.24 |
州民政局 |
3 |
临夏回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17〕34号 |
2017.6.12 |
州水务局 |
4 |
临夏回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17〕35号 |
2017.6.12 |
州水务局 |
5 |
临夏回族自治州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17〕67号 |
2017.8.5 |
州民政局 |
6 |
临夏回族自治州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18〕72号 |
2018.11.16 |
州市场监管局 |
7 |
临夏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
临州府发〔2019〕44号 |
2019.7.15 |
州医保局 |
8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临州府发〔2020〕31号 |
2020.3.27 |
州司法局 |
9 |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20〕71号 |
2020.8.28 |
临夏经济开发区 |
10 |
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20〕71号 |
2020.8.28 |
州工信局 |
11 |
临夏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
临州办发〔2017〕184号 |
2017.6.21 |
州信访局 |
12 |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17〕265号 |
2017.9.30 |
州市场监管局 |
13 |
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临州办发〔2017〕330号 |
2017.12.26 |
州司法局 |
14 |
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17〕331号 |
2017.12.26 |
州司法局 |
15 |
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
临州办发〔2017〕332号 |
2017.12.26 |
州司法局 |
16 |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临州办发〔2019〕55号 |
2019.6.24 |
临夏经济开发区 |
17 |
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19〕80号 |
2019.8.20 |
州工信局 |
18 |
临夏州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20〕42号 |
2020.4.15 |
州司法局 |
19 |
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临州办发〔2020〕107号 |
2020.12.29 |
州残联 |
20 |
临夏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
临州办发〔2021〕8号 |
2021.2.2 |
州农业农村局 |
21 |
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21〕37号 |
2021.4.25 |
州农业农村局 |